(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郑康佑、钟某抢劫、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康佑,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康佑,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曾用名钟康辉,男,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籍贯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暂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辩护人周明明,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剑哲,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康佑犯抢劫罪,被告人钟某犯窝藏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康佑、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周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康佑伙同郑某乙(另案处理)在绿林食坊门口窥见被害人刘某乙正在打电话,二人经过商量决定抢劫刘某乙的手机。二人尾随刘某乙去到霞山区鼎盛广场门前人行道,趁刘某乙坐下打电话时,郑某乙遂从后面冲上来将刘某乙的手机抢走,得手后郑某乙在逃跑时摔倒被刘某乙追上并殴打,郑康佑为了帮助郑某乙逃脱,遂持刀刺向刘某乙的左大腿和右大腿,然后逃离现场。郑康佑和郑某乙乘坐出租车去到被告人钟某租住的湛江市霞山区录塘卜园村新区73号203房���随后郑康佑告知钟某他与郑某乙持刀抢劫他人手机并捅伤他人的犯罪事实,钟某得知后,仍然提供了自己的出租屋给二人居住。经鉴定,刘某乙的右大腿有一处1.5㎝伤口,左大腿外侧三个伤口分别为1.8㎝、1.2㎝、0.6㎝,经鉴定刘某乙被伤致右股动、静脉破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乙被抢走的IPHONE5S16G手机价值人民币3626元,破案后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康佑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康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钟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康佑伙同郑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绿林食坊门口看见被害人刘某乙正在打电话,二人经过商量决定抢劫刘某乙的手机。二人尾随刘某乙到湛江市××山区鼎盛广场门前人行道,趁刘某乙坐下打电话时,郑某乙从后面冲上来将刘某乙的手机抢走,得手后郑某乙在逃跑时摔倒被刘某乙追上并殴打,郑康佑为了帮助郑某乙逃脱,遂持刀刺向刘某乙的左大腿和右大腿,然后逃离现场。郑康佑和郑某乙乘坐出租车去到被告人钟某租住的湛江市霞山区录塘卜园村新区73号203房,随后郑康佑告知钟某他与郑某乙持刀抢劫他人手机并捅伤他人的犯罪事实,钟某得知后,为了帮助郑康佑和郑某乙不被公安机关抓获,提供了自己的出租屋给二人居住隐匿。破案后已经缴获手机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刘某乙的右大腿有一处1.5㎝伤口,左大腿外侧三个伤口分别为1.8㎝、1.2㎝、0.6㎝,经鉴定刘某乙被伤致右股动、静脉破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乙被抢走的IPHONE5S16G手机经湛江市××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626元。另查明,被告人郑康佑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同案人郑某乙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郑康佑予以了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5年1月8日凌晨4时许,我在霞山绿林食坊吃完宵夜步行回绿塘边坡村出租屋,当我走至鼎盛广场门口时,有朋友打电话我,我就在阶梯上坐下来听电话,这时有个男青年从我后面冲上来,抢走我手中手机,我反应过来后就冲上去将该男青年抓住,并和对方拉扯起来,之后又有一个男青年从后面冲过来,一起殴打我,后来冲上来的男青年拿刀刺向我左、右腿,我被刺伤后流了很多血,后那两个男青年往昌某方向逃跑了,我就到路边求救,一名出租车司机帮我打120,后医生来到现场将我送至农垦医院抢救。2、证人郑某乙的供述、辩解,2015年1月一天凌晨1时许,我和郑康佑从湛江市苏荷酒吧喝酒出来回到同村兄弟钟某在霞山区绿塘村的出租屋,钟某在睡觉,我和郑康佑想租一间房,但我们没有钱。郑康佑提出去抢手机卖掉一起租房子。我同意了。接着我们去霞山绿林食坊,见一男子在绿林食坊大门口拿着一台手机边走路边打电话。郑康佑说,跟着他。我们跟着该男子到了鼎盛广场门口,这时该男子坐在鼎盛广场大门口阶梯上继续打电话。郑康佑问我,抢不抢该手机。我说,抢。然后我从侧面过去抢该男子手机得手���,该男子追打我,我在阶梯上摔倒,手机也掉在地上,摔坏屏幕。郑康佑看到对方打我就用折叠刀捅了对方大腿两刀。对方还追着我们打,我叫郑康佑拿刀给我,郑康佑急忙逃跑,我也跟着逃跑。我们跑到农垦医院有又从该医院后门跑出来。这时见到该男子上了一辆出租车。我和郑康佑也坐了一辆出租车回绿塘村钟某的出租屋。我在一间房睡,郑康佑去钟某那间房睡。抢劫后我们在钟某的出租屋住了二十几天,郑康佑和钟某说过我们抢劫的事。经对照片辨认,郑某乙指认郑康佑、钟某,指认赃物手机。3、被告人郑康佑的供述、辩解,2015年1月的一天凌晨,我对郑某乙说赌博输了几千元,提出和他抢手机卖,郑某乙表示同意。我两人到绿林食坊准备吃夜宵,在绿林食坊路口处见一名男青年在路边打电话,郑某甲问我该男子拿的是什么手机,我说���苹果5。我们经商量决定抢该男子的手机。于是我们尾随该男子到鼎盛广场附近时,该男子一边走一边打电话。该男子坐在鼎盛广场的楼梯继续打电话,郑某甲叫我抢,我叫他抢,郑某甲叫我要看住他不要让该男子打他。郑某甲说完就走到该男子身后,趁该男子不注意将他正在打电话的手机抢走。该男子发现后追赶郑某甲,郑某甲下楼时摔跤倒在地上,该男子冲上去殴打郑某甲,郑某甲大声叫说被打死了,叫我快来帮忙。我便冲过去一脚踢开该男子,该男子冲过来打我,我就拿刀刺了一刀在该男子的右大腿,该男子就又打郑某甲,郑某甲叫我给刀他,该男子就不敢向前冲了。我和郑某甲逃离现场,我们坐上出租车到了同村兄弟钟某的出租屋。作案用的小刀不见了。回到钟某的出租屋第二天睡醒后,我把抢劫的过程说给了钟某听,钟某也看到抢来的手机在出租屋房间���,钟某得知我们抢劫的事后,还提供住宿让我们居住了几天。经对照片辨认,郑康佑指认郑某乙、钟某,指认赃物手机。4、被告人钟某的证言,2015年1月8日凌晨我在霞山区绿塘出租屋睡觉,后来郑康佑和郑某甲也来到我出租屋,第二天我起床时发现一台白色苹果5手机放在桌面上,就问郑康佑怎么回事,郑康佑说这台手机是他和郑某甲在鼎盛广场附近抢来的。因我们是同村兄弟,知道郑康佑抢劫还是让他住下来。经对照片辨认,钟某指认郑某乙、郑康佑,指认赃物手机。5、视屏截图,2015年8月4日4时许鼎盛广场红绿灯处视屏截图。郑康佑指认截图中的自己、郑某乙及被害人,郑某乙指认截图中的自己、郑康佑及被害人。6、粤湛公(司)鉴(活)字(2015)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乙右大腿内侧见一长9.8cm缝合创口瘢痕,左大腿中段外侧见3处分别为2.7cm、1.8cm、0.4cm缝合创口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湛霞价认字(2015)0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626元。8、检查笔录,公安人员从郑康佑处缴获一台苹果5S手机。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公安人员扣押了郑康佑一台苹果5S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湛江市××山区鼎盛广场路段,该路段人行道上有血迹及马路中间有血泊。11、到案经过,2015年3月23日15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配合下到广州市增城区三江市场附近进行侦查,通过秘密手段侦查发现郑康佑在广州市增城区三江市场附近人人乐超市的仓库,即赶到该处将郑康佑抓获。同日16时许,湛江市公安局有关部门通���秘密手段发现钟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港九巷27号一出租屋,公安人员即到达该处将钟某抓获。12、人口信息资料,被告人郑康佑、钟某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康佑、钟某无视国法,郑康佑伙同他人夺取被害人的财物时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某明知郑康佑、郑某乙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仍提供住所给二人隐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康佑犯抢劫罪、钟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康佑与同伙合谋,由同伙直接实施抢劫,在遭到被害人反抗时由郑康佑持刀致被害人身体受伤,被告人郑康佑是主犯。被告人郑康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康佑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钟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钟某辩护人关于对钟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康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存)。二、被告人钟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星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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