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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晋觉与安乡县金凤禽业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晋觉,安乡县金凤禽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彭晋觉,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胡哺贵,男,安乡县安全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贵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安乡县金凤禽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明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晋觉诉被告安乡县金凤禽业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晋觉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晋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晋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6.5元,减半收取668.25元,由原告彭晋觉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