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俊华与佘雪月民间借贷纠纷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华,佘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华。被执行人佘雪月。申请执行人刘俊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佘雪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俊华借款本金500万元,向申请执行人刘俊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本案执行费5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雪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80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7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佘雪月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刘俊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