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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进与范大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范大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29号原告:王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范大伟,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与被告范大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范大伟承担。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