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进与范大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范大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29号原告:王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范大伟,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与被告范大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范大伟承担。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