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与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北京市铭达拉斯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智雄。被告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登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