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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商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商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庆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学院街。法定代表人王岩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木斯亿泰华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上诉人佳木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商显锋、丁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艳军审 判 员  卢伟艳代理审判员  肖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