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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庆海与任淑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海,任淑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578号原告李庆海,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万秀(系原告之女),教师。被告任淑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海诉被告任淑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