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郑春知与惠州新银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知,惠州新银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郑春知,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巫溪县,现住广东省惠东县,经营“惠东黄埠家家涮自助火锅店”(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委托代理人:洪宝蓝、黄议民,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惠州新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672064-1),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西门社区大坑塭。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知诉被告惠州新银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郑春知负担。审 判 长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王科丰人民陪审员 黄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