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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825号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宏力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夏宝军,董事长。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华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董事长。被告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