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祥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孟祥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玲,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庄乾元,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珂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祥珂于2015年9月15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00元,由原告孟祥珂负担。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