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许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学生。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甲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