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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亮申请李智锋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杨亮,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智锋,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杨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智锋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亮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