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曲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陈龙桂与毛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桂,毛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曲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陈龙桂。委托代理人冯香琪,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君。委托代理人肖毅,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桂与被告毛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龙桂未能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翠燕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勇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