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玉芝与李国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芝,李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芝。被执行人李国兰。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兰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天下客一楼商铺152号。(房产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房产)自2015年9月15日日至2018年9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