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石含明申请执行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含明,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石含明,男,1982年4月29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诉讼代理人李加宏,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建聪,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郭彦青,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69号石含明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17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石含明经济损失1200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