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凤凰山乳品厂诉吕昌甫、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黑龙江省凤凰山乳品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商初字第135号申请人高X,男,汉族,住北安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凤凰山乳品厂。本院受理黑龙江省凤凰山乳品厂与吕昌甫、高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高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此案的另一被告吕昌甫的居住地均在黑龙江省北安市,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两被告的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北安市,故该案由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9873.0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 方代理审判员  历君君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