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905号林立础与邝婕,李南忠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础,邝婕,李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林立础,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邝婕,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南忠,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立础与被执行人邝婕、李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4月24日委托我院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南忠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四街九座704号房产为被执行人邝婕、李南忠及其家人的生活居住用房,是维持基本生活之用,且已经抵押给银行,在本案中不适宜处��。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