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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沈耀强与苏州和记锦程置业有限公司、陈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沈耀强。委托代理人马育东,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和记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瓜泾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丽强,总经理。被告陈春华。被告陆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耀强与被告苏州和记锦程置业有限公司、陈春华、陆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耀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耀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沈耀强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