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艾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艾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43号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5554.54元及滞纳金,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艾某价值58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到期债权、有价证劵及合法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刘治平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