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玉旺与马华锋、郑青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旺,马华锋,郑青云,张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793号原告黄玉旺。委托代理人刘友青,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锋。被告郑青云。被告张正生。原告黄玉旺诉被告马华锋、郑青云、张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友青、被告张正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华锋、郑青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旺诉称:2015年4月,被告马华锋及郑青云购买原告一辆路虎牌车,约定价格为22万元,被告马华锋、郑青云已经支付10万元,尚欠原告12万元,后由被告马华锋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被告张正生自愿为该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没有按期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马华锋、郑青云、张正生连带给付原告欠款1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华锋、郑青云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被告张正生辩称:被告马华锋、郑青云向原告买车,欠原告购车款120000元属实,我为被告马华锋的欠款提供担保也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华锋向原告黄玉旺购买路虎牌车一辆,口头约定价款为220000元,被告马华锋已经支付原告100000元,尚欠原告购车款120000元。被告马华锋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黄玉旺人民币120000元,于2015年5月4日前还清,本人用浙A×××××现代车作为抵押,如到期不按规定归还黄玉旺,有权处理抵押物,超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四倍计算”,被告张正生作为保证人在该欠条上签字。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马华锋欠原告购车款1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现在还款期限已过,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马华锋给付欠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马华锋没有按期付款,被告应自2015年5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张正生对欠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张正生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即被告张正生应与马华锋对上述欠款1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郑青云与马华锋系夫妻关系,郑青云也没有向原告出具欠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青云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华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玉旺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张正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黄玉旺要求被告郑青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马华锋与张正生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