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岳万荣与燕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万荣,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岳万荣,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燕强,男,1968年6月28日,农民。原告岳万荣与被告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万荣诉称,2013年12月20日,被告找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下欠224000元尚未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被告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燕强归还借款22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找到被告,且查明被告已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