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潘村燕、蚌埠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村燕,蚌埠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潘村燕,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蚌埠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住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潘村燕与蚌埠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