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邢艳军与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艳军,张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085-1号原告邢艳军,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被告张永强,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邢艳军诉被告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邢艳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永强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弘坤小区5号楼3单元302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永强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弘坤小区5号楼3单元XXX室予以查封(房权证号10004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