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新平与王胜利、张彩琴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平,王胜利,张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3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平,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张彩琴,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系王胜利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胜利、张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刘新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执行费2170元,被执行人王胜利、张彩琴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新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胜利、张彩琴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