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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生军与李红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军,李红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高生军。被告:李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生军诉被告李红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到庭应诉,根据起诉状中原告所留地址,本院依法进行两次邮寄送达,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应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辰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