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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麻小华诉被告麻得松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麻某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麻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麻某甲,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麻某甲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琳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