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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80号原告马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孙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