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韩玉宝申请李临秋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宝,李临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宝,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临秋,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韩玉宝与被执行人李临秋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玉宝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玉宝不同意履行判决书判决其应履行的义务(从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7道街6号楼3单元303室中迁出),故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給付房屋折价款的请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