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自立与恩施州骏兴实业有限公司、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胡自立。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清安、李永松,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州骏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3幢金泰广场21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702885-2。法定代表人贾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贾海涛。系恩施州骏兴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自立诉被告恩施州骏兴实业有限公司、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自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自立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自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0元,由原告胡自立负担。审判员郭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