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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漳州市银佳宾馆有限公司与陈志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768号原告漳州市银佳宾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必胜、陈喜亮,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红,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银佳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银佳宾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沈惠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