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曹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屯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诉刑诉(2015)159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经营其朋友方某承包的天都国际桑拿中心,聘用孙某甲、孙某乙为中心人员,当有嫖客来该中心,便开出派工单,根据不同的服务种类收取600-800元嫖资不等,事后与卖淫女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六四比例分成。2014年9月12、13日晚,孙某乙卖淫二次,收取嫖资2400元。2014年9月14日晚,孙某甲卖淫一次,收取嫖资6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举出如下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协议书、天都休闲会馆包厢单、户籍信息;证人孙某甲、孙某乙、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曹某于2014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曹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协议书、扣押决定、天都休闲会馆包厢,证明被告人曹某承包经营天都国际桑拿中心。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曹某于2014年9月15日被抓获。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4日晚上,天都国际桑拿中心负责人叫其到天都国际酒店408房间为住宿的男客人提供性服务,其到房间后与客人谈好价格后在房间内发生关系并收取600元,随后公安民警过来检查,将其和住宿的男客人一同带到派出所,收取的钱款和老板四六分成的事实。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13日晚上,其接到外号叫“老李”的派工纸条到天都国际酒店1410房间为住宿的男客人提供性服务,其到房间后与客人发生关系并分别收到客人支付的1800元、1600元的事实。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其向黄山旅游集团天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了天都国际休闲中心,后因经济困难,将天都国际休闲中心交给曹某经营的事实。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4日晚,其到天都国际酒店408房间住宿,在房间内叫了天都国际桑拿中心小姐,并与小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从2014年开始其经营天都国际桑拿中心,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入住酒店的客人有需求的话,就打电话到休闲中心,谈好价格后开派工单,安排小姐到客人房间去提供性服务并六四分成的事实。四、辨认笔录,证明孙某甲辨认出7号男子为天都国际桑拿中心老板曹某,孙某乙辨认出6号男子为曹某,曹某辨认出3号女子为天都国际桑拿中心的小姐孙某甲,辨认出8号女子为另一名小姐孙某乙等。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 贵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梅(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