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国振诉被告常英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振,常英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853号原告:谢国振。被告:常英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对原告谢国振诉被告常英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舞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舞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2段第13行中“原告刘增周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更正为“原告谢国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审 判 长 孟晓辉代理审判员 谷聪一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