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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兰,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75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人王桂兰,委托代理人张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4层305室。被申请人王平,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王桂兰与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王桂兰请求保全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2015)武仲保字第0001093号函:提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桂兰的担保人段良国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双厂巷65-72号23栋3层2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桂兰的担保人段良国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双厂巷65-72号23栋3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60.3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