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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252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506-8。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