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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张志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转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华承担。审 判 长  李玉生审 判 员  安何会人民陪审员  韩利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