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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卞铁岗,龙翠侠与董文涛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铁岗,龙翠侠,董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卞铁岗。申请执行人龙翠侠。被执行人董文涛。申请执行人卞铁岗、龙翠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文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文涛送达了执行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明被执行人董文涛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及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文涛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