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县伟通建材批发部与被告刘椿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长汀县伟通建材批发部,住所地长汀县。经营者黄伟华,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刘椿廉,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伟通建材批发部与被告刘椿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理由正当,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伟通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长汀县伟通建材批发部负担。审判员段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吴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