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2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坤与四川宇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坤,四川宇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67号原告王坤,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四川宇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余康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明华,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四川宇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四川宇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明华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宇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明华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