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闫学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