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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彦恒、李云霞与梁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恒,李云霞,梁云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李彦恒。原告:李云霞。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建强,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丽。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恒、李云霞诉被告梁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恒、李云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恒、李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彦恒、李云霞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