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彦恒、李云霞与梁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恒,李云霞,梁云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李彦恒。原告:李云霞。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建强,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丽。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恒、李云霞诉被告梁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恒、李云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恒、李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彦恒、李云霞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