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法定代表人康香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岩,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组织机构代码60124959-X。法定代表人康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同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同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