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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柳建军等5人与张亚娟、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王会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建军,叶新泽,石劲洁,韩新民,杨刚,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王会强,张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柳建军,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叶新泽,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农民,住庆城县。申请执行人石劲洁,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居民,住庆城县。申请执行人韩新民,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居民,住庆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被执行人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会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会强,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亚娟,女,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4月8日、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亚娟、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王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王会强、张亚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王会强、张亚娟未自动履行。本案在诉讼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甘M243**、甘M244**、甘M244**号三辆华油牌重型压裂专项作业车的车户进行了查封,在执行中,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将该三辆华油牌重型压裂专项作业车追回查封,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期间,甘肃宏腾油气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该三辆车享有留置权的执行异议。兰州市七里河区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甘M243**、甘M244**号两辆车享有抵押权的执行异议,二异议人均要求停止对该车辆的拍卖,本院正在进行审查之中。目前,被执行人庆阳安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