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5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初,被告人王乙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朱崇斌(已判刑)租赁徐宣(已判刑)所有的位于嘉定区曹安路XXX号大米市场旁东侧商铺开设无名游戏机房,并在店内放置赌博机,招募工作人员王甲负责收银、上分等。2014年3月10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一组八台名为“六狮王朝”的游戏机、一台名为“万能鲨鱼”的游戏机(六联机)、一台名为“月光漫步”的游戏机、一台名为“垂直打击”的游戏机、一台名为“彩金单挑”的游戏机、一台名为“黄金万两”的游戏机、一台名为“开心农场”的游戏机、赌资人民币20元及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王乙于2015年4月30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张某某、潘某某、侯某某、竺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朱崇斌、徐宣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被告人王乙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乙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游戏机房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及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