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李国振、李世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26号。负责人:程长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丽芳,该行职工。被告:李国振,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世涛,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世全,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高,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奎,男,成年,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李国振、李世涛、李世全、李志高、张俊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五被告中被告张俊奎属诉讼主体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