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瑞义与王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义,王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陈瑞义。被执行人:王汉祥。申请执行人陈瑞义依据(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汉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汉祥所有的“海跃7”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