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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刘某(曾用名刘德粉),女,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河,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4月16日抱养女儿刘某甲。婚后因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尤其是被告在外欠下赌债,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8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吴某辩称:1、同意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因女方无故离家出走,本人一直寻找,经济造成损失,要求女方赔偿50000元;2、要求原告给付养育养女刘某甲近十年的抚养费共计80000余元,并要求看望小孩;3、因为被告治病借哥哥姐姐家总计12000元,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4月16日抱养养女刘某甲,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从2000年开始,双方经常吵打,被告患睾丸癌且丧失生育能力,致夫妻感情不和。2004年9月原告携带养女刘某甲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8月22日原告依法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4)灌板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另查,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被告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且双方自认没有共同债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所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灌板民初字0040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视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提出女方因离家出走导致被告经济损失50000余元主张,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吴某提出因病情治疗需要尚有共同债务12000元的抗辩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对此暂不作处理,第三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对于被告提出要求看望孩子的主张,因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子女是否愿意接受看望,不在本院处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