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贾志强与马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强,马红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4719号原告贾志强。被告马红东。委托代理人张洪震。原告贾志强诉被告马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志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志强,被告马红东的委托代理人张洪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志强诉称,2013年11月23日,被告马红东向其借款101000元。此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马红东一直拒绝还款。原告贾志强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红东偿还借款101000元。被告马红东辩称,原告贾志强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2013年9月24日,原告贾志强与郭延振等人共同分包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色嘉苑小区的建筑工程,其为工地提供建筑工程材料,山东永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尚欠其建筑材料款108000元未付。原、被告双方约定上述建筑公司支付给其建筑材料款后,其再给付原告贾志强欠款,但现在公司仍未支付其建筑材料款,故不接受原告贾志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1月8日,被告马红东借原告贾志强现金10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贾志强壹拾万零壹仟元正(¥:10.1000.00)。此后,被告马红东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原、被告双方为此形成纠纷。本案在庭审中,原告贾志强提出被告马红东所主张的建筑公司欠其建筑材料款108000元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出庭人员陈述及原告贾志强提供的上述借条在案相佐证,均已收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3日,被告马红东向原告贾志强借款101000元。此后,被告马红东一直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贾志强要求被告马红东偿还借款101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马红东所主张的建筑材料款,其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红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贾志强借款10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马红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