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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长锁与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范长锁,1951年6月l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偏关县新关镇东门街。法定代表人:王在,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范长锁与被申请人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忻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范长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长锁再审请求:1、撤销(2014)忻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2、把原审判决中第一条中的停止改为不得;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虚假,判决中偏关县国土局对争议土地的勘验测绘结果不正确,自相矛盾,偏关县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不正确。1、原审法院违反审判程序。按审判程序,原告先撒灰线,被告后撒灰线,得出的结论不一样,自留地包括了78号土地证的部分面积。2、根据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而一审、二审至今未见书面鉴定结论。3、78号土地证的范围是用(80坐标)卫星定位标注的经纬度,只有用唯一的GPS仪器才能准确定位,而不是随便撒一根灰线就能确定的。县土地局卖土地是凭土地证卖土地,而不是随便撒灰线卖土地。4、78号土地证标注的南边不是一条直线,最长的线段只有57.57米,而没有80多米长的一段直线。5、78号、92号土地证都是王在在2013年10月22日提供给县法院的。78号土地证是2013年8月16日发的,南边的灰线距卢再生窑后只有5米,而2013年10月18日发的92号土地证距卢再生窑后成了7米,而且北面还有空地。土地局发的土地证自相矛盾。6、根据92号土地证我的自留地还存在。7、我早已花钱从太原约下山西省地理测绘局申请重新测绘78号土地证的范围,而偏关县法院不予组织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偏关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沟堰北城墙上居民卢再生及其妻偶志芳、郭智及其妻李五英、宋永泉及其妻顾美荣等多户居民签订了《房屋征用补偿安置协议》,由偏关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以上居民房屋征用补偿,而以上居民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偏关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偏关县人民政府向该公司颁发了偏国用(2013)第0078号、第0079号、第0080号、第0092号,使用面积共计15277.54m2,其中偏国用(2013)第0078号使用面积为13187.5m2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依法取得了所征用土地的使用权。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载明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符合法律规定。范长锁认为自己这块名为“东城壕”的自留地在该建设工程的范围内,但从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偏关县新关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西关村委与村民范长锁签订的编号为14010725号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看,均没有这块名为“东城壕”的土地。范长锁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东城壕”的自留地实际存在。且2013年3月18日,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由范长锁先用白灰粉就其主张的自留地范围进行划线,随后邀请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和地籍股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就其所颁发的偏国用(2013)第00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四至的南面部分,对所颁证中涉及范长锁主张的自留地部分进行测绘划线。最后经过对比,县国土资源局对偏关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颁发的偏国用(2013)第00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使用面积内包括范长锁主张的“东城壕”自留地。范长锁以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侵占了其所有的地名为“东城壕”这块地使用权为由,将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挖好的沟槽用锹铲土和雇佣装载机铲土填埋的行为,对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造成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综上,再审申请人范长锁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范长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红斌审 判 员  任君虹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