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被执行人朱春林、延吉市鑫发门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朱春林,延吉市鑫发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08-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1965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文明委。被执行人朱春林,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延吉市鑫发门业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开发区天池小区44号楼4单元501号。被执行人延吉市鑫发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朱春林、被执行人延吉市鑫发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延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撤销本案依据执行的(2014)延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金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