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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茵捷与被告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茵捷,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62号原告杨茵捷,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号。法定代表人薛要军,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茵捷诉被告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茵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茵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茵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杨茵捷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