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茵捷与被告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茵捷,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62号原告杨茵捷,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号。法定代表人薛要军,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茵捷诉被告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茵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茵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茵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杨茵捷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铖 来自